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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7 发布者:党委统战部

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制定并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划,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以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为重点,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中高级领导干部。
  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培训力度,扩大干部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为民族自治地方培训干部与人才的规模,中央党校继续办好西藏班、新疆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继续办好少数民族州长、县长经济管理培训班和人口较少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等培训班,其他各类专门培训班也要注意选调少数民族干部参加。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管理干部学院,要注意培养本系统的少数民族干部。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学员,可视情况减免培训费用。
  建立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制度。进一步做好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要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基层或上级领导机关、综合部门挂职锻炼,或到经济较发达地区考察学习、挂职锻炼。特别是增加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使每年参加挂职的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整体上达到百分之五十。凡列入省部级、地厅级后备干部名单中的少数民族干部,一般都要经过挂职锻炼,并将其表现作为以后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把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后备干部中,要有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