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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2017110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

赴台交流交换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山东理工大学赴台交流交换学生管理规定》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7628

  

山东理工大学

赴台交流交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赴台交流交换学生(以下简称“赴台交换生”)管理工作,提高对台教育交流与合作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赴台交换生是指按照学校与台湾地区高校(以下简称“台湾高校”)所签订的互派交换生协议,前往协议高校相关专业参加交流交换培养,期满按时返校,继续学业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与台湾高校开展交换生学习项目的宗旨在于增进学生对海峡两岸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了解,丰富学生教育成长阅历,扩大学生视野,促进学生学业与职业发展。

第二章  赴台交换生的选拔及手续办理

第四条  每学期选拔赴台交换生的具体时间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联合发布的通知为准。全日制本科二、三年级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申请报名,经学院批准后统一报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五条经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审核,提出人选。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学校统战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学院以及学生本人通报结果,通知入选学生根据台湾高校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最终选取结果由台湾高校确定。台湾高校确定最终名单后,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通知学院及学生本人,并在校统战部网站公布。

第六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助赴台交换生准备“入台证”申请材料;学校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请办理《赴台批件》,并协助学生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第七条  交换生赴台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未办妥的,不能赴台。交换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学校,并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第三章  赴台交换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有意参与赴台交换学习项目的学生应该根据自身专业、学习、家庭条件等因素并结合与学校有学生交换关系台湾高校的专业设置和具体交换规定等情况,认真考虑,理性选择。交换生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退出,确有实际困难的,要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台湾高校协商许可后方可退出,但须支付台湾高校为其办理入台手续的各项费用。无故退出的,不能再参加学校赴台交换生学习项目。

第九条赴台交换生在台学习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与学校保持联系,随时通报学习、生活情况并积极宣传学校。

第十条  交换生应遵守所在台湾高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应严格遵守有关对台纪律,遇到关系学校和国家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一条交换生赴台交流学习期限为一个学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交换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返校后,学生应先向所在学院报到,并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及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赴台交流总结,并积极协助学校做好下一批交换生赴台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交换生赴台交流学习期间需在学校注册并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台湾高校予以免除。若台湾高校收缴住宿费,学校住宿费予以免除。

第十三条  交换生自行承担赴台交流的交通费、书籍费、生活费、出入境手续费、通行证申请费、健康检查费、医疗与意外保险费等个人相关支出费用。

第四章  赴台交换生学习项目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赴台交换生学习项目的开发;做好赴台交换生的选拔;协助赴台交换生办理各项赴台手续;开展行前教育辅导;与台湾高校保持沟通联系等。

第十五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申请赴台交换生学习项目学生的成绩审核、学分转换及相关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承担赴台交换生学习项目宣传发动、申请报名学生的资格初审以及对赴台交换生的管理职责。要定期了解赴台交换生的思想动态及学习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加强对赴台交换生的教育,督促其按时返校继续学业。

第五章  学分与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赴台交换生须充分了解在台湾高校交换期内的课程设置,妥善做好选课安排。在台湾高校选修课程原则上应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之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以避免返校后,学分不被承认等情形发生。

第十八条赴台交换生完成在台湾高校学习计划,通过考试取得应修学分的,学校教务处及学院将根据台湾高校出具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按相关规定予以学分认证。

第十九条  赴台交换生交流期间,教务处将按相关规定为其保留学籍。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期两周未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交换生赴台期间不参与学校奖学金、评优等评选,返校后可继续参加相关奖学金、评优等评选。参评时,赴台期间的学习成绩以教务处认证成绩为参考。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6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