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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领导、学院(部门)负责人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27 发布者:孙清立

1、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即校级领导和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2、联系的主要对象:各级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处级以上党外干部及有影响的党外代表人士等。

 3、校领导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的重点: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人士,博士、专家及学科带头人中的党外代表人士。

         4、学院(部门)等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每人应明确1-2名党外知识分子作为重点联系对象。所确定的联系对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5、校领导联系对象由党委统战部提出安排建议,由校党委确定。各学院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对象由各基层党委、总支和机关党委确定。

         6、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多种形式与联系对象进行沟通和交流,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对联系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尽快转告本人。

         7、联系党外知识分子要经常化、制度化。联系交友情况应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内容,并作为检查总结基层党组织统战工作的一项内容。